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陈开文,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肖敦江,厂长。 申请执行人陈开文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湘028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开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19年1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全国司法查询系统发起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18年11月6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2018年11月23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法人代表肖敦江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代表肖敦江无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代表肖敦江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代表肖敦江无收益类保险投保信息。 六、本院冻结了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在醴陵市明月镇人民政府因推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奖补资金206万元,并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及2018年11月14日将奖补资金共计199万元扣划至本院。本院已将该执行款发放、赔偿完毕,该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于2019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醴陵市大利出口花炮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湘0281执1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沁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