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703民初4640号
原告:邱平连,女,1955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文,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赖润明,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邱平连与被告赖润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平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润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平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已故儿子赵本辉的工资)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赵本辉多年在被告承建的建筑工程中从事高空搭竹架工作,被告每月仅支付部分工资给赵本辉应对日常生活所需。2015年2月8日,应赵本辉强烈要求,被告就所欠工资30000元向赵本辉出具欠条。此后三年多,赵本辉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未果。2018年8月22日,赵本辉因病在赣州市附属医院住院急需资金救治,被告才口头答应于当年8月26日支付,但直至2018年10月1日,赵本辉逝世,被告仍未支付欠款,且故意躲避原告方。被告赖润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村委会出具的赵本辉继承人情况证明、欠条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交证据均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期间,被告赖润明雇用原告邱平连之子赵本辉为其承包的建筑工程搭建高空竹架,共欠下赵本辉工资款30000元,有被告于2015年2月8日出具的欠条为证。出具欠条后,被告未付工资。2018年10月1日,赵本辉因病去世,去世时无配偶子女,其父亦已过世,原告作为赵本辉母亲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赵本辉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工资。因赵本辉已故,原告邱平连作为其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向被告追讨所欠赵本辉工资的权利。被告赖润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赖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邱平连工资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赖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冶辉
审 判 员 袁 慧
人民陪审员 赖玉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毛鑫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