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24刑初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才,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大专文化,九江联盛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渣津店店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租住修水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8)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才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底至7月份,被告人李占才利用担任九江联盛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渣津店店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侵占了该店的财物共计74531.6元,其中包括联盛超市购物卡48750元,芙蓉王香烟172包(价值共计3749.6元),茅台醇酒60瓶(价值共计4032元),以及备用金1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占才于2018年10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周某自愿将在九江联盛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领取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共计9903.62元折抵为退还给被害单位的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才在侦查机关作了相关供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孙某、卢某、高某的证言,羁押证明,案件情况说明,财务清单及存款回单,营业执照,九江联盛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渣津店物品损失明细、返利制度及管理制度,职务证明及劳务合同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涉案光盘,未领取工资明细,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占才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占才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占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占才向被害单位九江联盛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退赔6462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会平
人民陪审员 卢 红
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晏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