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26民初2094号
原告:宁远县美云商店,住所地宁远县文庙街道永兴街**。经营者:张美云,女。
被告:永州市一茜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山街道重华社区泠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晓娟,公司经理。
被告:彭胜成,男。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群乐街北侧**div>
负责人:丁小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元,男。系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宁远县美云商店诉被告永州市一茜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彭胜成、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宁远县美云商店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美云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远县美云商店负担。
审 判 长 欧明春
人民陪审员 杜玉梅
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郭贵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