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儒澜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34号 罪犯曹儒澜,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12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儒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刑期执行自2010年11月0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4月25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儒澜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陕06刑更18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儒澜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曹儒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儒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儒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儒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