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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213号

孙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当事人
孙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13号 罪犯孙磊,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7)滨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磊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7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5月2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孙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