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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22执3602号之四

俞群东与姚青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俞群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36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俞群东,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姚青锋,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47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姚青锋支付申请执行人俞群东案款792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321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院被执行人姚青锋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丁正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杜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