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36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俞群东,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姚青锋,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47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姚青锋支付申请执行人俞群东案款792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321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院被执行人姚青锋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丁正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杜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