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辽04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谷振楠,男,1990年3月10日生,满族,住新宾县。被执行人夏晓东,男,1974年2月4日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延臣,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谷振楠依据(2017)辽0422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夏晓东,李延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6万元、执行费435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3万元,申请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洪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