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黑112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玲,女,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8]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玲系嫩江县益民同根生种业经营者,代销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公司常规大田种子。2017年4月份,嫩江县科洛镇东明村种植户王某、范某、杜某先后到陈玲经营的种子商店询问是否销售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被告人陈玲在其未取得经营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许可和在嫩江县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向王某等人承诺其销售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但需先交定金。陈玲收取王某、杜某的定金后,在何某(另案处理)处分三次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陈玲分三次共计给何某汇款286080元。嗣后,陈玲以每袋玉米种子510元和540元的价格共计销售给王某、范某、杜某三位种植户600袋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18000元。2017年玉米收获季节,王某等三种植户发现种植的玉米成熟度不够,怀疑是购买的假种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玲于2017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种子商店内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何某无经营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许可。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玲销售给王某等人的玉米种子是真实的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种子的净度、水分、发芽率、纯度均达到国家标准。2018年12月7日,种植户王某、杜某、范某出具谅解书,对陈玲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陈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玲无异议,且有嫩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人杜某、范某、王某、李某、路某、陆某、何某的证言,嫩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款凭证,嫩江县种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嫩江县种子管理站出具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王某提供的收据、德美亚1号杂交玉米种子包装袋照片、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照片,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安通(2018)农司鉴字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玲的户籍证明,嫩江县公安局经济保卫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玲违反国家关于种子管理的规定,未取得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经营资质且未在经营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被告人陈玲为获非法利益而非法销售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非法经营额达318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得到购买玉米种子种植户的谅解,且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玲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黑龙江省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评估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牛树华
审判员 魏明石
审判员 赵 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