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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执691号

洮南市环境保护局与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洮南市环境保护局;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石志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宏星,该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荣宝晶,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高泽波,系该厂经理。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洮环罚字(2017)第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给付违建罚款3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3、对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实地调查。4、到居住地传唤了被执行人洮南市晓玉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高泽波到庭。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88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之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