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袁长江,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胡永国,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胡永江,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袁长江与被执行人胡永国、胡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永国、胡永江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永国、胡永江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