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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4执172号

袁长江、胡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长江;胡永国;胡永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袁长江,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胡永国,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胡永江,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袁长江与被执行人胡永国、胡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永国、胡永江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永国、胡永江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