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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刑初15号

兰礼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兰礼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04刑初1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礼勇,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炎陵县人,畲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安吉县看守所,于2018年8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罗峰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礼勇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孙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礼勇及其辩护人罗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兰礼勇化名“廖刚”,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郑某。兰礼勇以帮助对方赚钱为由,诱骗郑某向其所控制的虚假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5日,郑某分多次共向兰礼勇提供的多个微信账户转款3.4万元。2018年5月3日,兰礼勇又以合伙投资,风险共担为由欺骗郑某向其所提供的账户转款10.5万元。上述款项经多次流转后,最终均汇入兰礼勇处。2018年5月9日,经郑某要求,并以报警相警告,兰礼勇退还1.389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兰礼勇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郑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兰礼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刘某1、刘某2、张某、曾某证言;书证-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涉案银行卡开户、注销及流水信息、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视频监控光盘7张;出所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兰礼勇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礼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兰礼勇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且于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社区评估调查,被告人兰礼勇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兰礼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瑞雪

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