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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刑更3436号

(2018)苏04刑更3436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陈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刑更3436号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 检察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陈锦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沧刑二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4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苏04刑更38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8年12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张志强、汤春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海军、

书记员陈晓晔发表检察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陈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9月获得表扬,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建议对罪犯陈锦明予以假释。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罪犯陈锦明的现实改造表现和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及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接受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陈锦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锦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继祥

审判员  万扬飞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