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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82民初6166号

陈伯铭、陈华等与刘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伯铭;陈华;施石华;刘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2民初6166号

原告:陈伯铭,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陈华,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施石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刘宏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与被告刘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正祥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负担。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娜拉

书记员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