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2民初6166号
原告:陈伯铭,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陈华,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施石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刘宏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与被告刘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正祥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伯铭、陈华、施石华负担。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娜拉
书记员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