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15号
原告:李小倩,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简良村三简路西头丁字口处写字楼****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二亮。
原告李小倩与被告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小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小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义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祁江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