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81民初1100号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泗门镇西郊管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余姚市泗门镇西郊管道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10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泗门镇西郊管道店。住。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镇北路钱建华加油站东第7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NQ6J3Y。 经营者:赵云丰,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泗门镇西郊管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