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8602行初1920号 原告方武杰,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石伟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蒋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守浩,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武杰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武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浩
审 判 员 窦 开
人民陪审员 郑信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孔雪
书记员 吴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