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670号
原告:杭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柳郡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妍,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辰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拖欠款项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保中
书记员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