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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819号

吴秀珍与成都禹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秀珍;成都禹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19号

原告:吴秀珍,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禹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路6号1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赖先林。 原告吴秀珍与被告成都禹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吴秀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秀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芷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