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19号
原告:吴秀珍,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禹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路6号1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赖先林。 原告吴秀珍与被告成都禹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吴秀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秀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芷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