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92民初1747、1749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之二1701房、1702房、1703房、1704房、1705房、19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宋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碧荣,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每案受理费25元,共计5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静宜
书 记 员 吴博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