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7刑初34号

张洑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洑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7刑初3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洑潮,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2018年12月7日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1日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洑潮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洑潮饮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津M×××**的比亚迪牌小轿车,由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中兴沽村烧烤部落烧烤店行驶至大北路中兴沽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洑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洑潮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洑潮驾驶证及机动车行车证等信息资料、证人证言、录像视频资料、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物证鉴定所张洑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洑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洑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洑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曹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青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