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62号
原告:迟锡江,男,汉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王莲芝,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担保人:迟海渊,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锡江与被告王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莲芝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迟海渊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X号X网点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莲芝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迟海渊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网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所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