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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756号

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文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文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756号

原告: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08。

法定代表人:周培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文,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兰,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文贤,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文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