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138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8)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晓庆、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18年9月24日12时许,驾驶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车行驶至北票市,与行人刘某2相撞,致刘某2死亡。经鉴定:刘某2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与被害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罗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刘某3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瞭望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未避让横过公路行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锦秀
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
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