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12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65(1-2)。负责人方萍,行长。被执行人孙朋帅,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孙朋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朋帅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12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传票;3、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2019年1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孙朋帅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10454.2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