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孙自立,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王锦文,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9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自立与被执行人王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锦文2019年1月24日支付4000元,余款5200元被执行人王锦文从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被执行人如违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需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汪惠萍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