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156号 罪犯石振江,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3)东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振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5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4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7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石振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振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石振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振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石振江犯故意杀人罪,综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振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7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