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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民初172号

钟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钟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72号

原告:钟某,男,汉族,1988年12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熊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钟某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办理完毕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克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