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72号
原告:钟某,男,汉族,1988年12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熊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钟某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办理完毕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克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