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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81民特24号

肖荣方、邓锶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肖荣方;邓锶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特24号

申请人:肖荣方,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邓锶源,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肖荣方和申请人邓锶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罗心仪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肖荣方和申请人邓锶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2月18日经阆中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申请人邓锶源的医疗费由申请人肖荣方承担。

本院认为,各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确认各申请人之间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本裁定自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心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