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特24号
申请人:肖荣方,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邓锶源,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人肖荣方和申请人邓锶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罗心仪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肖荣方和申请人邓锶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2月18日经阆中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申请人邓锶源的医疗费由申请人肖荣方承担。
本院认为,各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确认各申请人之间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本裁定自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心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