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84号 罪犯刘增泉,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5)东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增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刘增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5)鲁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17日、2012年1月15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增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增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增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增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增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