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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84号

刘增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增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84号 罪犯刘增泉,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5)东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增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刘增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5)鲁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17日、2012年1月15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增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增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增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增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增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