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10号 罪犯吴海龙,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1)棣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5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吴海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海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海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记员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