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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210号

吴海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10号 罪犯吴海龙,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1)棣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5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吴海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海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海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记员罗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