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5刑初1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锦尚,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永春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9年1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锦尚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灿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锦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月间,梁某1(另行处理)为抽取点水,通过手机或当面的方式,向梁某3、梁某7等人销售2018年第12期至第19期的“六合彩”,后上报给后庄即被告人梁锦尚,金额计人民币14944元,被告人梁锦尚从中抽头渔利6334元。 另查明,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梁锦尚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永春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梁锦尚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永春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梁锦尚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梁锦尚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34元及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锦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锦尚的供述,证人梁某1、梁某2、苏某1、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梁某7、梁某8、梁某9、梁某10、叶某、林某、张某1、张某2、苏某2、张某3、张某4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六合彩记账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永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的案款缴款凭证,被告人梁锦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锦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锦尚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锦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锦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锦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34元,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梁锦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梁锦尚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锦尚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梁锦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3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褚淑丽
人民陪审员 郑明添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佳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4- -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