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106号之二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福州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7177058-3。
负责人:程晓华,行长。 被执行人胡怡,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赵丽丽,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31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丽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丽丽在兴业银行32×××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