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791号
原告:盛樟宝,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帅帅,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根潮,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盛小鑫,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盛樟宝与被告盛根潮、盛小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盛樟宝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樟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樟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召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弼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