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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6执237号之一

廖春秀、曹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廖春秀;曹绍东;胥逊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26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春秀,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申请执行人:曹绍东,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执行人:胥逊有,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申请执行人廖春秀、曹绍东与被执行人胥逊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赣102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春秀、曹绍东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向宜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宜黄办事处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胥逊有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廖春秀、曹绍东进行保险救助,并发放救助金22600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殊群体,本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1026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习国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