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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民初8214号

张军与张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军;张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8214号

原告:张军,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张金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对被告张金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 判 员 贾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鞠云翔 代

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