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204刑初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铜川市某区,汉族,文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5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2019年1月4日本院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被告人刘军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铜川市某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6日被耀州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本院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耀检刑诉字〔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民、刘军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建华、代检察员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民、刘军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4日早上,吴某前往被告人刘军营家中讨要债务,双方发生撕扯,吴某打了刘军营父亲刘忠民头部。刘忠民当天前往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3日出院。2018年8月6日,刘忠民要求儿子刘军营用车将其送至吴某家中讨要医疗费。刘军营遂用自家面包车将刘忠民送至吴某家巷子口,并让自己女儿陪同。2018年8月6日下午至2018年8月9日,刘忠民在吴某家中无理取闹,乱喊乱骂,并在其睡的房间大小便。经吴某家人、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调,刘忠民均不离开。直到2018年8月9日下午,刘军营才将其父亲刘忠民从吴某家中接走。铜川市耀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民、刘军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该案是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对二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查明的事实 一、无异议的事项及事实。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二被告人对以下事项、事实无异议,并有“110”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任某、吴某1、石某、刘某、封某、邢某证言,被告人刘忠民、刘军营供述,被告人刘忠民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案件侦破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情说明书、询问被告人刘军营笔录,承诺书、被害人吴某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2018年7月24日早上,吴某前往被告人刘军营家中讨要债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吴某打了刘军营父亲刘忠民头面部。刘忠民当天前往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3日出院。2018年8月6日,在刘忠民要求下,刘军营用自家面包车将刘忠民送至吴某家巷子口后自个驾车离开,留下自己女儿陪同爷爷到吴某家中讨要医疗费。2018年8月6日下午至2018年8月9日,刘忠民在吴某家中乱喊乱骂,夜间大喊大叫,将食品撒落地面,在房间大小便。吴某家人、派出所民警多次劝离,刘忠民均不离开。直到2018年8月9日下午,刘军营才将其父亲刘忠民从吴某家中接走。 2、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刘忠民、刘军营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有异议的事项及事实 本案无有异议的事项与事实。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在被告人刘忠民的要求下,被告人刘军营将刘忠民送到被害人吴某家中,被告刘忠民在被害人家中无理取闹,在房间大小便,被害人家人及公安民警多次劝离,被告人刘忠民拒不离开,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被告人刘忠民、刘军营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忠民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军营起了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忠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军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玉超
审 判 员 闫 翠
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