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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6执728号之一

侯甫新与黄海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8-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侯甫新;黄海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6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甫新,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黄海英,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万宁市。 申请执行人侯甫新与被执行人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8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海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甫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57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发现黄海英于财付通账户有存款2万余元,但该款已被海口海事法院扣划,并对黄海英账户进行冻结,本院无法将该款扣回。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对居住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黄海英于海甸岛四西路甸花新村拥有一处房产,但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新,未发现黄海英名下有任何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黄海英与其丈夫假离婚,但经到万宁市民政局查询,在2014年9月24日黄海英已与其丈夫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黄海英于海口市内经营烟酒茶商行,经查询,黄海英名下有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海口美兰卓锦商行、海口美兰玉茗轩茶行、海口美兰达龙艺剪理发店,但该三个个体工商户均已不在原登记住所地进行营业,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未发现该三个个体工商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财产线索外,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海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海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冰箱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雪茹

审 判 员 彭志新

审 判 员 张龙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学雪

书 记 员 吕 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