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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82民初1560号

刘喜秀与张有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喜秀;张有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刘喜秀与张有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482民初1560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500元(其中包括1.5亩玉米和菜豆,价值3800元,0.3亩土豆价值500元,场里被耕掉的两行菜豆,价值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交通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张某将故意将自己家的两头牛偷偷赶到原告家的玉米地,将原告所有的1.5亩玉米和菜豆吃掉、踏倒,并且将原告玉米地旁边的0.3亩土豆踏坏。致使原告所种的玉米、土豆和菜豆等颗粒无收。当时原告发现被告家牛仔原告地里,原告给被告说,被告慢慢才去。邻居李某某在自家地里也看见了,帮被告一起赶牛。随后原告找被告去理论,叫被告去看原告家的玉米与豆子。被告不但不去,还骂原告。被告还把砖头扔进原告家院子打原告,砖头打在原告的腿上,原告疼痛难忍,被告还又打又骂。随后原告报了警。后不久原告腿疼,便前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8月3日,被告在耕地中,故意将原告所种的两行打架菜豆耕掉,价值200多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不同意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之因果关系;2、原告诉请的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支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张张仓家的牛吃了原告家的玉米苗,大约一百余颗。因此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刘某向长武县公安局报了警,后长武县公安局亭口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本院依法调取的长武县公安局6.23殴打他人案卷宗等材料在卷佐证,经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活着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所饲养的牛将原告的玉米吃了,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玉米损失的具体颗数,按146颗计算,有原告的报警陈述,及长武县人民法院2018年2月6日在长武县XX镇XX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玉米损失,按146颗计算,每颗2元,酌情按30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土豆损失,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豆子损失,原告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被告承认损害了豆架,根据本地区市场价格及其损害情况,本院酌情认定100元。对原告主张交通费,交通费确系实际产生,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玉米损失、豆豆损失、交通费共计45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王丽荣

人民陪审员 席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军军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活着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活着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额,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