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78号
原告:舒海兵,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许道于,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海兵与被告许道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屠超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昌浩 代理
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