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8民初89号
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金水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华,男,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宇然,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国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