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挺,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28X5。
负责人:王黎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锋,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挺因与被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方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陈文杰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