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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02执184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王长安,陈蕊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王长安;陈蕊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王长安,陈蕊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住所地渭南市。 负责人申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君,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晶,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蕊萍,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居民。 被执行人王长安,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居民。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471.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元,公告费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蕊萍、王长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蕊萍、王长安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蕊萍、王长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5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蕊萍、王长安若不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郭 萌 二 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