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710号
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美蓉。
委托代理人:杨丛菲,女。
被告:肖存祥,男。
被告:李巧丽,女。
被告:陕西蓝德敞篷车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根祥。 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存祥、李巧丽、陕西蓝德敞篷车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身份信息,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75元,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世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