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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3民初1710号

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存祥、李巧丽、陕西蓝德敞篷车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肖存祥;李巧丽;陕西蓝德敞篷车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710号

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美蓉。

委托代理人:杨丛菲,女。

被告:肖存祥,男。

被告:李巧丽,女。

被告:陕西蓝德敞篷车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根祥。 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存祥、李巧丽、陕西蓝德敞篷车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身份信息,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75元,原告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世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