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民初460号
原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温永庆,职务: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庆,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任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