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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03民初3933号

林平与刘同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平;刘同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3民初3933号

原告:林平,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培,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同济,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林平与被告刘同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同济立即向其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64700元(暂截止2018年8月31日止),以上款项共计564700元;2、刘同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林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刘同济与其丈夫邱威杰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0日开始,刘同济以生意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其借款。其于2014年2月20日向刘同济转账100000元,2014年6月11日通过相同账号向刘同济转账60000元(分两笔分别转10000元及50000元),2014年8月29日又向刘同济转账40000元。2014年11月25日其丈夫邱威杰向刘同济转账100000元。上述借款刘同济出具三张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刘同济除了支付给其利息23300元外,至今本金与利息再无返还与支付。经其多次催促,刘同济至今仍无返还本金与利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刘同济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平提供的刘同济于2014年2月20日、2014年11月30日出具的三张《借据》上均明确约定了“借款人与出借方同意若本案发生纠纷,提交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双方就本案若发生纠纷已经协议选择了“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出借方林平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并非出借方林平的住所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敬宏

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

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琦

书记员马艳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