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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民初221号

赵桂武与徐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桂武;徐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221号

原告:赵桂武,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徐桂珍,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俞雁凌,男,1964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赵桂武与被告徐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

原告赵桂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桂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武司撤回对徐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赵桂武承担。

审判员 邵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思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