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221号
原告:赵桂武,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徐桂珍,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俞雁凌,男,1964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赵桂武与被告徐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
原告赵桂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桂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武司撤回对徐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赵桂武承担。
审判员 邵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思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