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212号
原告:史洪刚,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
被告:蒋小薇,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 原告史洪刚与被告蒋小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史洪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洪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