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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民初212号

史洪刚与蒋小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史洪刚;蒋小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212号

原告:史洪刚,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

被告:蒋小薇,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 原告史洪刚与被告蒋小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史洪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洪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