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被执行人:梅红杰,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时红美,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红杰、时红美应于2018年10月11日前支付案款共计39209.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红杰、时红美银行存款469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各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