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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91执163-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梅红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梅红杰;时红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被执行人:梅红杰,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时红美,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红杰、时红美应于2018年10月11日前支付案款共计39209.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红杰、时红美银行存款469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各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