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53号 罪犯李超,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5)淄刑一终字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超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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